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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莲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莲青,方豪,方瑶,单旭辉,李伶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1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09786330。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被执行人龚莲青,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方豪,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方瑶,女,1987年5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单旭辉,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李伶俏,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莲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楼豇炜执行员  毛玫君执行员  骆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