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雷霆、王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霆,王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639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霆,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王平,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霆、王平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霆、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底,被告人雷霆、王平合伙在辛村乡辛村新市场西南角一门市内开设赌场,赌博机器、赌场周转资金由雷霆提供;赌场的场地由雷霆租赁;被告人王平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6年11月30日晚,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发现:该门市内放有三台八把位捕鱼机、二台老虎机、二台斗地主机器,并在现场将正在利用麻将机赌博的王平、薛某某、王某某、雷某等人查获,扣押赌资4010元。经安阳市公安局检验认定赌场内的捕鱼机、老虎机、斗地主机器均为赌博机,经调查该赌博场所经营期间共获利一万三千元。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雷霆、王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底,被告人雷霆、王平合伙在辛村乡辛村新市场西南角一门市内开设赌场,雷霆负责提供赌博机器、赌场周转资金、场地;王平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和记账。2016年11月30日晚,被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该赌场有三台八把位捕鱼机、二台老虎机、二台斗地主机器,并在现场将正在利用麻将机赌博的赌友王平等人查获,当场扣押赌资4010元。赌资4010元已经移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认定赌场内的捕鱼机、老虎机、斗地主机器均为赌博机,该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利一万三千元。安阳县公安局已经将捕鱼机、老虎机、斗地主机器、麻将销毁。另查明,被告人雷霆于2016年12月6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证明、账本、到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霆、王平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霆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平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雷霆、王平的非法所得13000元予以追缴,账本予以没收。四、赌资40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跃审 判 员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边亚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