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权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权,王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099号原告:曹权,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冬梅,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权诉被告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曹权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