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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权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权,王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099号原告:曹权,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冬梅,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权诉被告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曹权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