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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兰某、兰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兰其辉,钟菊芳,戴天来,林秋香,黄某,戴奕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某,男,1985年5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兰其辉,男,2009年4月2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理人:兰某(系兰其辉之父),男,1985年5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钟菊芳,女,1966年5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颖南、雷军,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天来,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秋香,女,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黄某,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戴奕朵,女,200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系戴奕朵母亲),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3828号申请执行人兰某、兰其辉、钟菊芳与被执行人戴天来、林秋香、黄某、戴奕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其所继承戴水斌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付642529.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戴天来、林秋香、黄某、戴奕朵均书面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戴水斌遗产的继承权。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继承人戴水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冻结被继承人戴水斌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被继承人戴水斌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珮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