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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保金、覃贵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保金,覃贵宝,韦富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保金,男,1970年8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象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保卫,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象州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覃贵宝,男,1965年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象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腾,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富康,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公务员,住广西象州县。再审申请人覃保金因与被申请人覃贵宝、韦富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覃保金申请再审,(一)原判对事故责任划分错误。首先,在雇佣和承揽关系上,法律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是雇主的责任。其次,雇主韦富康监管不到位,不尽职,对未砍倒的树未采取应急措施。第三,法院过于强调农民工覃保金的注意义务不当。风大吹倒树砸伤人,是不可抗力。认定覃保金存在重大过错,自付75%责任,是错误的责任划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判决雇主只承担25%赔偿责任,对雇员不合理。故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97835.8元。韦富康陈述意见称,覃保金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与一审法庭调查事实不符。覃保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林木砍伐工作,应该预见到潜在的安全隐患,由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才导致损害的发生,本次损伤是其自己的个人原因造成的,故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覃保金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覃保金的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判决。覃贵宝陈述意见称,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本案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覃保金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来划分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根据覃保金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自身承担75%的责任,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覃保金认为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覃保金的再审申请。覃贵宝为韦富康管理砍伐工地,属于职务行为且无过失,不应承担本案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赔偿损失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侵权责任项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审定性为健康权纠纷欠妥,本院予以指出。对于覃保金的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参照《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逐项认定共计人民币97415.82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可。本案再审申请争议的焦点是责任分担的比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针对的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既要根据法律规定,亦要考虑农村的实际。砍树在农村是一种简单的体力劳动,每个工人都是独立作业,除非能证明雇主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在这种简单的体力劳动中,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是靠雇员的经验和自身的防范。覃保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有从事砍伐林木活动的经验,应当知道树倒下时有砸伤人的危险,应时刻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当时已经锯断根部的树未完全倒地仍倾斜架在另一棵树上的情况下,树随时有可能被风吹倒下伤人,更应提防注意,先排除隐患,再进行其他作业,这是常人应有的知识和操作规程,但其过于自信,未予理睬,也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自己被倒下的树砸伤。当时其他工友都在道旁吃粥,只有他独自一人在作业,其本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一、二审认定覃保金在工作中疏于安全防范,缺乏紧急避险意识,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由其自付75%责任。该过错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符合案件的实际,应予维持。综上,覃保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覃保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海波审判员  张英伦审判员  蔡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