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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兴与温县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温县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714号原告:朱兴,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法定代理人:朱振林,男,住址同上,系朱兴父亲。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县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工业街9号。法定代表人:白由广,总经理。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工业街9号。法定代表人:尚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男,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朱兴诉被告温县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朱兴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仝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