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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42号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男,汉族,系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蔚,男,汉族。被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艳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东,经理。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51元,减半收取计56775.5元,由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彩审 判 员  孙东平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