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42号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男,汉族,系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蔚,男,汉族。被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艳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东,经理。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51元,减半收取计56775.5元,由原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彩审 判 员 孙东平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