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1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戴敦勇、张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戴敦勇,张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1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迎春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85339324-8。负责人章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戴敦勇,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翠玲,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戴敦勇、张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