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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终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熊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龙,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原审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电视公司)、原审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致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3816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1月7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乐视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冰、被上诉人未来电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龙、张萌以及原审被告乐视致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视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未来电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相关认定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以下简称涉案晚会)系通过在电视机中安装和使用“乐视网TV”版平台进行充值后取得,播放完毕后退出的也是“乐视网TV版”,而非进入“乐看搜索”APP软件得到。上诉人认为,首先,“充值”与观看涉案晚会之间,仅仅是被上诉人选择充值后再观看涉案晚会,两者没有依赖或条件关系,是否充值并非是观看涉案晚会的必要条件;其次,“播放完毕后退出的”并非是“乐视网TV版”,而是退出了爱奇艺的播放器,回到“乐看搜索”影片;再次,一审法院因被上诉人不认可及上诉人“事后利用自行提供的电视机制作”而对上诉人提交的播放截图不予采信是错误的,而且,“乐视网TV”和“乐看搜索”是上诉人内置在乐视超级电视的APP软件,通过进入“乐视网TV”用“乐看搜索”搜索相关作品和直接通过进入“乐看搜索”APP搜索相关作品的途径和结果都是一样的。(二)一审法院认定“在节目查找和播放过程中没有显示链接地址或者第三方网站信息”,但事实上,在涉案晚会查找和播放过程中均显示了爱奇艺网的页面和网站信息,“乐看搜索”也可以完整展示爱奇艺网站的播放页面,且没有显示链接地址,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链接地址,也不意味着访问的页面不是爱奇艺网站的播放页面。(三)一审法院认可在节目播放结束后短暂出现带有“爱奇艺”字样的画面,但以未显示网址或者经营者信息为由认为无法认定该页面为第三方网站内容,该项认定错误,因为该“画面”出现在节目播放之前,其正是跳转第三方播放页面的直接体现,而且该网页页面内容可以被完整展示,其底端就有经营者信息,被上诉人取证内容不完整。(四)上诉人在“乐视网TV版”首页放置大幅“2015春节联欢晚会”海报,系通过计算机对网络关注度的大数据分析自动生成,该海报近视对涉案晚会的介绍,并非是提供涉案晚会的行为,涉案晚会最终是跳转到“爱奇艺”网站进行播放,一审法院以此推断上诉人有提供涉案晚会的主观故意,缺乏合理依据。(五)“乐看搜索”软件仅提供搜索链接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涉案晚会存储在爱奇艺的服务器上,播放也是跳转到爱奇艺的网站上进行,上诉人对涉案晚会未做任何修改、编辑和整理,相关设链行为具有合法性。二、一审判决确定赔偿金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未来电视公司辩称,涉案晚会的播放系在上诉人的集成平台上实现,且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晚会存在于第三方网站。乐视致新公司表示同意一审判决的认定。未来电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乐视网公司和乐视致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未来电视公司经济损失98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共计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即涉案晚会)片尾声明“2015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版权由中央电视台所有须经授权方可使用”。该晚会DVD音像制品光盘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在及今后之春节联欢晚会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提出索赔、谈判和解、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中央电视台书面声明取消授权之日失效。2015年2月1日,央视国际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下述授权作品的互联网电视业务模式(包括互联网电视机终端、互联网机顶盒,不包括IPTV业务模式)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未来电视公司,具体授权情况如下:1、授权作品:《2015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2015中央电视台元宵晚会》。2、授权范围:包括互联网电视业务模式下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互联网电视机终端、互联网机顶盒为接收端(不包括IPTV业务模式)特征下的独占专有的维权权利,被授权方有权以授权方名义或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提出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3、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2015年2月6日下午,未来电视公司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35-7号地下一层的“国美电器”商场以36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乐视超级电视,取得购物发票一张。电视机背面标签显示“制造商: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TV”、“华夏互联网电视”。2015年2月19日下午,未来电视公司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监督下,将该电视机接入互联网,使用随机附赠的充值卡进行激活会员,完成“高级VIP会员激活”。开机后需进行“乐视网TV版升级”,将版本升级至2.7.2版,完成升级后显示“乐视网TV版海量视频,尽在乐视”、“乐视网TV版是由乐视网专门为电视用户打造的一款在线视频播放应用,其依托于乐视网强大的版权优势,拥有海量正版影视、独家赛事直播等优质内容资源,为人们带来最为极致的用户体验”。进入乐视超级电视主界面,左上方显示有“Letv乐视网”字样,右侧有搜索按钮,中间部位有部分影视节目海报,其中有大幅海报显示“2015春节联欢晚会”。频道栏目中设有“电影”、“电视剧”等频道。点击电视主界面右上方的搜索图标,进入节目搜索界面,在“综艺”频道中输入“春晚”进行搜索,可以找到名为“央视春晚2015”的链接图标。点击该图标,出现该综艺晚会的详情介绍,显示“主持人:董卿、朱军等”、“国家地区:大陆”;右侧有“播放”、“爱奇艺”、“以片搜片”、“多屏观看”按钮。点击“播放”,进入有“CCTV1”标识的电视画面,一段广告之后,可以正常播放该综艺晚会中的各节目,相应内容与《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光盘一致。播放界面显示有“CCTV1”和“cntv高清”、“直播”等字样水印。无第三方网站网址或其他节目来源信息。播放到苗阜和王声表演的相声节目《这不是我的》时,结束播放涉案《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出现类似于网站的界面,页面左上角显示“爱奇艺”,但未显示网址及经营者信息。随后页面返回到开始点播时的状态。返回到电视主页面,点击退出,出现“要退出乐视网TV版吗?”对话框,选择“退出”后回到应用界面。上述过程,有(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181号公证书予以证实。一审审理中,乐视网公司抗辩上述《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系通过“乐看搜索”软件基于全网垂直搜索而来,视频内容来源于爱奇艺网站,且该网站已经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就此,乐视网公司提供了若干播放截图和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乐视网公司称该截图系在其自行提供的同款乐视超级电视上进入“乐看搜索”APP软件查找“央视春晚2015”并进行播放的情况截图,显示该节目来自名为“腾讯视频”的网站,但也未显示网址和经营者信息。网页打印件内容为人民网娱乐频道关于“爱奇艺将独播央视春晚,马东佩服哈文引进小鲜肉”的报道,其中提到“2月11日,中央电视台携手爱奇艺在京共同宣布,爱奇艺已获得2015央视羊年春晚的国内及海外独家在线直播版权……”。未来电视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截图系乐视网公司事后单方制作,无证明效力。乐视网公司认可涉案乐视超级电视中预装的“乐视TV版”和“乐看搜索”软件均由其向乐视致新公司提供,乐视致新公司仅负责生产电视机硬件。未来电视公司认为乐视致新公司虽为硬件制造商,但其在涉案乐视超级电视出厂前已经内置了互联网集成播放平台,传播涉案综艺晚会,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另查一,未来电视公司未就公证费、律师费、光盘购买费等维权合理开支的支出情况举证。另查二,经一审法院当庭勘验,通过涉案乐视超级电视已无法观看综艺晚会《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另查三,2013年,央视国际公司曾与乐视网公司就2014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和元宵晚会授权使用事宜达成《网络视频技术合作协议》,约定:央视国际公司授权乐视网公司在其经营网站乐视网(www.letv.com)中非独家进行直播、点播播放上述节目,明确排除互联网电视、IPTV及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无线增值业务的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授权费用为350万元,合作期限为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5月13日。未来电视公司据此证明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授权使用费标准及其经济损失情况。上述事实,有DVD光盘、授权书、公证书、《网络视频技术合作协议》、截图、网页打印件、一审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片尾的版权声明及中央电视台和央视国际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未来电视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合法取得了该晚会在中国大陆地区互联网电视业务模式(以互联网电视机终端、互联网机顶盒为接收端特征下)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内置于乐视致新公司生产的乐视超级电视中的“乐视网TV版”由乐视网公司运营。通过该平台连接互联网后,用户可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综艺晚会,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以该种方式行使涉案综艺晚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取得权利人授权。乐视网公司辩称涉案综艺晚会系通过“乐看搜索”软件通过全网搜索而来,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一审法院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理由是:首先,根据未来电视公司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涉案综艺晚会系通过在电视机中安装和使用“乐视网TV版”平台并进行充值后取得,播放完毕后退出的也是“乐视网TV版”,而非进入“乐看搜索”APP软件得到。乐视网公司提供的播放截图系其事后利用自行提供的电视机制作,在未来电视公司并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在节目查找和播放过程中没有显示链接地址或者第三方网站信息,仅有“CCTV1”和“cntv高清”、“直播”等字样,该传播方式不足以说明涉案晚会系第三方网站提供。再次,尽管在节目播放结束后短暂出现带有“爱奇艺”字样的画面,但未显示网址或者经营者信息,无法认定该页面为第三方网站内容。最后,乐视网公司在“乐视网TV版”首页放置大幅“2015春节联欢晚会”海报进行推荐,可见其主观上有提供涉案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春节联欢晚会的故意。事实上,涉案晚会亦系未来电视公司从该电视设置的“综艺-春晚”频道查找得到。综上,乐视网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其经营的“乐视网TV版”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传播涉案《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侵犯了未来电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时间为春晚播出后的次日(未来电视公司取证时间为2015年2月19日,系当年农历新年初一),情节严重。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现已无法通过涉案乐视超级电视观看《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停止,一审法院对未来电视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乐视致新公司是涉案电视机的生产者,其在硬件产品中植入涉案播放平台,没有证据表明其对该平台和软件具有控制、管理权限,故无法审核该平台中所传播的内容,其对涉案综艺晚会的传播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综艺晚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往年授权使用费标准,乐视网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合理开支,尽管无相关支出凭证,但考虑到公证行为客观存在,亦有执业律师出庭,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乐视网公司赔偿未来电视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二、驳回未来电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未来电视公司负担3800元,由乐视网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此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本院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乐视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乐视网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提供搜索、链接网络技术服务的行为;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额是否有合理依据。关于焦点一,上诉人乐视网公司主张涉案晚会的播放系其链接至爱奇艺网站进行的播放,其“乐看搜索”软件仅提供搜索链接,而非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故其并未侵犯被上诉人未来电视公司对涉案晚会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人主张其仅提供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无被链接网站网址及其界面信息等,仅凭文字信息提醒、缓冲界面显示等则无法认定其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本案中,尽管通过乐视网公司的“乐看搜索”软件搜索播放涉案晚会的过程中,显示有“正在前往来源网站播放此视频”字样,也存在显示有“爱奇艺”字样的网页界面,但是,整个过程均未体现爱奇艺网站的网址以及其他能够体现涉案晚会确实在爱奇艺网站上播放的信息,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仅提供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乐视网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其经营的“乐视网TV版”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传播涉案晚会,侵犯了未来电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结论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焦点二,上诉人乐视网公司主张其已及时断开链接且未通过涉案晚会获利,故一审判赔金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综合考虑涉案晚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往年授权使用费标准,乐视网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未来电视公司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后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乐视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张晓丽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