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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606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6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18日被沛县公安���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1年9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修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沛县大师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沛县西环路四堡路口处摔倒,被执勤民警查获,遂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沛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04.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新)行决字[2011]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物)鉴(交)字[2016]2254号物证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及车辆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光盘,证人祝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新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