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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薛明山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薛明山,薛长山,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新街3号。法定代表人孙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亚,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永麟,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双兴北巷5-13号5层7号。法定代表人薛明山,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明山,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址为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薛长山,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址为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70年3月3日生,住址为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鸿峰水产品有限公司、薛明山、薛长山、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作出(2016)辽0202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206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滕今桥审判员杨运涛代理审判员何晓鲁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