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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学福与张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福,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李学福,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富达蓝山小区1号楼2单元804室。被执行人:张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端街42号2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李学福与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学福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