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美云与赵永权、马涛、唐云桥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云,赵永权,马涛,唐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黄美云,女,1956年7月7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永权,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涛,女,1988年2月27日生,回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女,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系马涛表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唐云桥,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黄美云与赵永权、马涛、唐云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永权、马涛、唐云桥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