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闫某、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195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审:梁永强,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195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系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某与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时,未考虑与二上诉人共同生活子女财产的问题。阎明是与二上诉人共同生活并有工资收入的成年子女,有其独立的财产。一审法院应查明阎明在其父母掌管下的财产部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某、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富喜胜审判员毛国强审判员王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