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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孟江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孟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60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孟江,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013年12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孟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孟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未追回赃款18500元继续予以追缴,依法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孟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孟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孟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孟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孟江撤回上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国审 判 员  吴 冬代理审判员  杨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宝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