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樊霞霞与韩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霞霞,韩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986号原告樊霞霞,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司利平,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宝红,男,61岁,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霞霞诉被告韩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霞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霞霞以其希望进行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霞霞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霞霞承担。审判员 田海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若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