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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志城与薛海龙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城,薛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城。被执行人:薛海龙,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执行王志城申请执行薛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