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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风兰与米福、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兰,米福,王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923号原告:张风兰,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米福,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王素英,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原告张风兰与被告米福、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张风兰负担。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