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风兰与米福、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兰,米福,王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923号原告:张风兰,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米福,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王素英,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原告张风兰与被告米福、王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张风兰负担。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