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忠杰申请执行樊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杰,樊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杨忠杰,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蒲白矿务局白水煤矿职工,住陕西省白水县白水矿家委会7号楼3单元3层1号。被执行人樊曹坤,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蒲白矿务局退休职工,住蒲城县罕井镇文化街4号蒲白矿务局机关503号(蒲白矿务局机关院4号楼)。杨忠杰申请执行樊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本次执行标的为38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38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38000元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