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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艳与苏嘎尔、巴拉吉尼玛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苏嘎尔,巴拉吉尼玛,萨仁格日勒,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342号之六申请人:王艳,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现住东乌旗乌镇.被执行人:苏嘎尔,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现住东乌旗嘎达布其镇.被执行人:巴拉吉尼玛,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现住东乌旗嘎达布其镇.被执行人:萨仁格日勒,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东乌旗嘎达布其镇。被执行人:文宝,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东乌旗乌镇。本院在执行王艳与苏嘎尔、巴拉吉尼玛、萨仁格日勒、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苏嘎尔、巴拉吉尼玛、萨仁格日勒、文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嘎尔、巴拉吉尼玛、萨仁格日勒、文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苏嘎尔、巴拉吉尼玛、萨仁格日勒、文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嘎尔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561000344671存款5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世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格吉乐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