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7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学刚与重庆圆强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刚,重庆圆强货物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圆飞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039号原告:刘学刚,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林,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圆强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56幢附134号。法定代表人:黄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重庆圆飞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56幢附134号。法定代表人:黄小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刚与被告重庆圆强货物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圆飞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学刚负担(已纳)。审判员 喻洪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光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