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饶炎耕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炎耕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17号罪犯饶炎耕,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建宁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建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炎耕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犯罪行的危害性,安心改造。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考核积分2035.5分,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炎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饶炎耕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炎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