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平与王中辉、刘靖(又名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王中辉,刘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中辉,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靖(又名刘静),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系王中辉的妻子。申请人黄平与王中辉、刘靖(又名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52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中辉、刘靖(又名刘静)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进行‘四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李 栋审判员 胡宪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