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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建明与郭兰信、王红玲、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明,郭兰信,王红玲,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建明。委托代理人赵兰友,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郭兰信。被执行人王红玲。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信,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信,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信,董事长。蔡建明与郭兰信、王红玲、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云04民初55号民事判决,1.由郭兰信、王红玲、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蔡建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48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00元,由蔡建明负担746元,由郭兰信、王红玲、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0454元,公告费400元,由郭兰信、王红玲、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蔡建明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利用网络及传统方式相结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红玲名下有住房一套、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未完成登记手续的土地一宗、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名下有未完成登记手续的土地一宗,以上房产、土地均被其他法院和本院其他案件所查封,本院已对两宗土地依法轮候查封。另查到郭兰信名下有雷克萨斯小汽车一辆,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牌汽车二辆,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程力威牌汽车一辆,王红玲名下有保时捷小汽车一辆,本院已在另案中通知登记机关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云南叁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已歇业,郭兰信、王红玲下落不明,所查封车辆不知去向。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4执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聪& # xB;审判员 杨贵东审判员 杨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