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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慧、刘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慧,刘江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慧,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东城区。原审被告刘江斌,男,生于1989年2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西城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明举,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李冰,该大队队长。原审原告张慧与原审被告刘江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沈            彬审判员 赵      金      满审判员 张柱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