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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玖连、刘本南与宋付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玖连,刘本南,宋付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胡玖连,女,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本南,男,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湖南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宋付其,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胡玖连、刘本南与宋付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宋付其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