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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282号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C栋3楼。法定代表人刘久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红兰,女,蒙古族,1979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静湖北苑A7-351室。委托代理人董长慧,女,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银龙苑1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魏晓梅,女,蒙古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魏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