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8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鹤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鹤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574号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万忠街耳巷***号。法定代表人:梁禧。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余鸿,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鹤颖,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鹤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猫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