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帆、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帆,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财保15号申请人常帆,女,生于1962年6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列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帆因被申请人尚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7×××35的账户上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7×××35账户上的存款16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