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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巩振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巩振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74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巩振飞,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巩振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巩振飞的起诉。审判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卉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