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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观树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观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30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观树,曾用名郑开树,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婺源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观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观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至5月25日,被告人郑观树以其曾用名郑某先后入住婺源县城景悦阳光大酒店8516、8501、8511及8519房间。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郑观树容留王某在景悦阳光大酒店8516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郑观树容留王某在景悦阳光大酒店8501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郑观树容留王某在景悦阳光大酒店8511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观树容留王某在景悦阳光大酒店8511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郑观树容留王某在景悦阳光大酒店8511房间吸食冰毒。另查明,2017年5月25日,郑观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民警在其房间查获用来吸食冰毒的工具吸壶一个。经公安机关对郑观树、王某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郑观树因吸毒于2017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收缴吸壶一个。郑观树曾因吸毒于2011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罚款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观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郑观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王某、朱某的证言,物证照片吸壶,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观树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观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观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