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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明磊与孟宪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磊,孟宪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3863号原告:陈明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魏威,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原告陈明磊诉被告孟宪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通过被告的朋友丁允河、徐卫东等人介绍相识,被告以山东省临沂市高速公路发包为由收取原告工程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并与原告挂靠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没有进行实际施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将与挂靠公司的合同收回,并返回保证金140万元,剩余60万元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推托未还。被告孟宪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通过被告的朋友丁允河、徐卫东等人介绍相识,被告以山东省临沂市高速公路发包为由收取原告工程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并与原告挂靠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没有进行实际施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将与挂靠公司签订的合同收回,并返回保证金140万元,剩余60万元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陈明磊现金陆拾万元整,如果后来给陈明磊出具收到条,均以今天所打欠条为准。孟宪涛,2010.5.2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认定,均经庭审质证核实后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为承揽建设工程,向被告交纳保证金,后未实际履行施工,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取得的保证金应予退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宪涛退还原告陈明磊的保证金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孟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承光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