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孔维抗与张全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抗,张全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141号原告:孔维抗,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张全鹏,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原告孔维抗与被告张全鹏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孔维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兆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