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416号原告郝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是在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