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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416号原告郝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是在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