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巨美与山西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巨美,山西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发文字号:(2017)晋0181民初396号缓急:密级:留存:签发:审核:主送:原、被告抄送:拟稿单位:河口法庭拟稿人:闫小鹏份数:7印刷单位:文印室校对人:王军尧印制时间:2017年8月23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396号原告:闫巨美,男,193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河口镇河口村商业街**号。被告:山西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河口镇河口村南园小区1号楼二单元一层A户。法定代表人:张文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晋友,男,该公司职工。原告闫巨美与被告山西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闫巨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巨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巨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464元,由原告闫巨美减半负担2732元。审 判 长 闫小鹏人民陪审员 田晓峰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军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