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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晓英与蒋石成、蒋仁华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晓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晓英,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九龙乡。法定代理人刘代华,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九龙乡,系刘晓英之父。(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石成,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清流乡。(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仁华,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清流乡。再审申请人刘晓英与再审被申请人蒋石成、蒋仁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川20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听取了再审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晓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定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清楚,并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指令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被申请人蒋石成、蒋仁华修建房屋已完工工程量及是否蒋石成、蒋仁华多领取了工资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一、二审依照现有证据,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理程序均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刘晓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晓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