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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林鹏、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林鹏,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财保19号申请人:王林鹏,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李兴全,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卢爱廷。申请人王林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账号为41×××85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780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账号41×××85的账户内金额78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建都审 判 员  张根有助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正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