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友奎与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奎,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奎,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君,女,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李友奎申请执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张丽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