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洪佳与武汉雷瑟尔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佳,武汉雷瑟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656号原告:洪佳,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雷瑟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西路。法定代表人:唐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洪佳与被告武汉雷瑟尔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洪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佳负担。审判员 林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