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许丙德、许世立等与许世珍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丙德,许世立,许永兴,许世珍,许世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620号原告:许丙德,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许世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许永兴,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珍,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许世海,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许丙德、许世立、许永兴诉被告许世珍、许世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许永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兴撤诉。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