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周荣斌与何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斌,何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969号申请人:周荣斌,男,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海江,男,户籍地东台市,住东台市。申请人周荣斌与被申请人何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荣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海江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周荣斌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额为1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11017103900279090747)。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荣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海江价值18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周荣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