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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牟纲与熊小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纲,熊小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300号原告牟纲,又名牟刚,男,生于1978年10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熊小琴,女,成人,湖北省利川市人,系利川市元堡汉德幼儿园负责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纲诉被告熊小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0元,减半收取257.50元,由原告牟纲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瞿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