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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阿尔兴·阿拉尔拜克、阿依肯·阿热尔别克与黄永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兴·阿拉尔拜克,阿依肯·阿热尔别克,黄永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519号原告:阿尔兴·阿拉尔拜克,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辉军,巩留县东买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3108121103897.原告:阿依肯·阿热尔别克,男,1981年7月3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黄永琳,男,1981年7月3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原告阿尔兴·阿拉尔拜克、阿依肯·阿热尔别克与被告黄永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阿尔兴·阿拉尔拜克、阿依肯·阿热尔别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尔兴·阿拉尔拜克、阿依肯·阿热尔别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尔兴·阿拉尔拜克、阿依肯·阿热尔别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尔兴·阿拉尔拜克、阿依肯·阿热尔别克负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兆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