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133号原告陈明华、雷小华与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杨宇辉、俞建松、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利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雷小华,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杨宇辉,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俞建松,吴利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133号原告陈明华,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2********,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XXXX。原告雷小华,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7********,住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海平,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阳明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唐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学,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吴利华,该项目部负责人。被告杨宇辉,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5********,汉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法定代表人杨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碧涛湘江酒店**楼。被告俞建松,男,汉族,1976年6月2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6********,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第三人吴利华,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现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XXXX。原告陈明华、雷小华与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杨宇辉、俞建松、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利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明华、雷小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华、雷小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雷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陈明华、雷小华负担。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凯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