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3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7710。法定代表人:卢进曼,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荣,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住巴东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东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镇名相路新颜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5938560Y。法定代表人:程银锁,经理。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巴人社监理〔2016〕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被执行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巴人社监理〔2016〕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桂香审判员 覃方平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