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422号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龙桥社区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227686151928。法定代表人游德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某,男,羌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56206T。法定代表人杨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1981年6月8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1469元由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清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