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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波,周德贵,王娇,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信用社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6629045-7。被执行人周波,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周德贵,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娇,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9493239R,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白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