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与武汉昂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佛祖岭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武汉昂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佛祖岭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64号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9号35栋1楼。法定代表人:邓文辉,该单位主任。被告:武汉昂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佛祖岭社区商铺D1-1-2号。法定代表人:桂志成。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佛祖岭支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佛祖岭社区商铺D1-1-2号。法定代表人:刘祥光。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诉被告武汉昂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佛祖岭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社区居委会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