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宏梅与吉林市任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梅,吉林市任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民初1349号原告:王宏梅,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任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铁北社区交行名苑小区5号楼加1。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德强,吉林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宏梅与被告吉林市任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龙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吕瑛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梅,被告任龙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任龙物业公司向王宏梅给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3108.9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2日,王宏梅从朝阳花园小区B1号楼6号网点吉林市丰满区聖烨汽车维修店(以下简称聖烨维修店)走出,被楼上掉落的外墙墙皮砸伤。王宏梅于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了任龙物业公司,后由王宏梅丈夫送其至465医院就医,经465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远端骨挫伤;左膝关节髌上囊及关节腔少量积液;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及体部、外侧半月板体部II度异常信号;左膝髌内侧支持带II度损伤;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水肿;左腕背软组织挫裂伤;左腕背桡神经皮支挫伤。在465医院住院治疗25日后出院,当时医嘱为出院后至少需要休息4周。王宏梅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700.36元;营养费100元×25日=2500元;交通费30元×25日=750元;误工费168.7×53日=8941.1元(按销售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168.7元×25日=4217.5(按校舍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以上合计23108.96元。另据王宏梅主治医生称,其伤情可构成九级或十级伤残,故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待进行鉴定后王宏梅再行追加。王宏梅就以上相应的赔偿数额与任龙物业公司进行了两次协商,但任龙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为了维护王宏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起诉至法院。任龙物业公司辩称:1、朝阳花园小区楼房脱落墙皮砸伤王宏梅情况属实;2、任龙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承接该小区物业,根据当时对物业的查验情况及目前的现有状况来看,任龙物业公司认为墙皮脱落是工程公司未按技术标准施工、楼体外立面修缮质量不合格所致,而且该工程仍在保修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王宏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3、任龙物业公司与朝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墙体修缮工程保质期至2018年10月,此期限前因墙皮脱落引起的任何问题,不需要任龙物业公司负责,因此任龙物业公司申请追加朝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墙体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如果不能查明该单位,应由朝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王宏梅损失的赔偿责任;4、任龙物业公司本着为政府解困、为业主服务、微利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均为弃管小区,业主收入低,物业状况差,物业费在每平方米每月0.4-0.6元之间,即使在人、财、物及其紧张的条件下,任龙物业公司发现墙面开裂后,仍然采取了张贴公告、拉警戒线、铲除脱皮、加强巡逻等多种防范措施。从另一方面讲,墙面修复属于中、大型维修范围,需要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而该小区的账户上房屋维修基金已经用尽,业主又没有按时追缴,任龙物业公司无法编制房屋维修计划和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物业公司也不是使用维修基金的适格主体,不能垫资修复,因此,立即启动墙面修复程序并不现实,任龙物业公司只能分别向丰满区业务办、朝阳花园社区及业主委员会行文,汇报物业状况及潜在风险,请求各方协助解决。任龙物业公司对服务区域内物业风险防范工作已竭尽自己之所能,对王宏梅受伤表示遗憾,并致歉意。王宏梅是小区内房屋承租人,并非偶然路过此地,虽然欠缴物业费,但任龙物业公司对其风险告知并未因此打折,王宏梅也有未尽注意义务之过失,如法院认为任龙物业公司应当对王宏梅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恳请适当考虑责任比例;5、关于王宏梅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任龙物业公司认为营养费按日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费按每日30元及明显偏高(伤员入院、出院交通费可按打车计算,护理员交通费只能按乘坐公交车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视王宏梅出示证据的情况,同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王宏梅系聖烨维修店的经营者。2017年4月22日,王宏梅从朝阳花园小区B1号楼6号网点聖烨维修店走出,被楼上掉落的外墙墙皮砸伤。王宏梅报警,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接受了报警。同日,王宏梅被送至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5天,经附属医院诊断为:左腕背软组织挫裂伤、左腕背桡神经皮支挫伤、左膝部软组织钝挫伤、左股骨踝骨挫伤、左膝髌内侧支持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附属医院医嘱为:休息4周、避免伤膝关节剧烈活动、有变化随诊。王宏梅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501.96元,门诊挂号费6元、门诊诊疗费292.4元、外购药品费350元。王宏梅诉至法院前,其已与任龙物业公司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协商未果。另查明,2016年9月2日,任龙物业公司与朝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朝阳花园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任龙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结构、楼梯间、走廊出道、门厅等。栋号、楼层、房号标志明显,设立引路方向平面图。保持物业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无脱落(附小区房屋漏水、墙皮脱落还在维保期,2013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不需要任龙物业公司负责,但是保修期满后,任龙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业主修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报警回执、照片、附属医院急诊病志、住院病案、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门诊票据、百姓说事点登记表、朝阳花园物业委员会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在卷佐证。根据王宏梅的诉讼请求和任龙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王宏梅的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本院认为,王宏梅的损失范围及金额:1、医疗费6700.36元,在医院治疗花费6051.96元,门诊挂号费6元、门诊诊疗费292.4元、外购药品费350元,共计648.4元,以上合计6700.36元;2、护理费3020.5元(二级护理120.82元/天×25天×1人),虽然王宏梅主张护理费应以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其丈夫系非医护人员,故护理费计算标准应参照吉林省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120.82元/天进行计算;3、误工费6403.46元(120.82元/天×53天),虽然王宏梅主张误工费应以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但其在聖烨汽车维修店工作,其所从事的系居民服务业,误工费标准应参照吉林省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120.82元/天进行计算。因王宏梅住院治疗2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4周,故王宏梅误工时间应为53天。4、交通费150元,虽然王宏梅主张交通费为750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王宏梅住院就医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50元为宜;5、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100元/天×25天),因其诉请为伙食补助费,虽然事实与理由部分列明为营养费,但在对王宏梅进行询问后,其表示系其混淆概念所致,其在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5天,故伙食补助费应为2500元。综上,王宏梅的各项损失共计18774.32元。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虽然任龙物业公司抗辩称其单位进行了警示告知义务,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抗辩,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任龙物业公司作为朝阳花园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外墙墙皮脱落,造成王宏梅受到伤害,负有全部责任。虽然任龙物业公司抗辩称需追加朝阳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并非是能够自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机构,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于任龙物业公司要求追加朝阳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当事人的主张,本院不予准许。虽然任龙物业公司抗辩称在接手朝阳花园小区时其单位与朝阳花园业主委员会约定墙皮脱落还在维保期即2013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不需任龙物业公司负责,但该约定系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任龙物业公司认为应当由维保单位进行赔偿,其可另觅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吉林市任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王宏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774.32元;二、驳回王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王宏梅承担35元,吉林市任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