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石树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015号被执行人:石树忠,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2017年3月23日因非法经营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本院在执行石树忠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